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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扩展资料: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3、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资料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5、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6、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7、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8、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9、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10、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11、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2、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13、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14、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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