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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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6期刊登。该案例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东台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的第7则案例。
2021年3月至7月,张少山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万余吨,价值289.3万余元。经评估,张少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失为5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少山等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附带赔偿生态修复金500万余元。
法院主动将生态修复金移交安徽铜陵法院用于修复长江生态,系全国首次主动跨域移交生态修复金,切实将长江保护法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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